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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院
安富大厦511室
近期猪瘟爆发,海关总署为防止猪瘟转入中国,发布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请相关进口企业需留意。
加大对来自印度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更新了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疫区国家地区名单表中涉及到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进口,相关进口商需密切留意,以免货物退运或销毁带来经济损失。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0年5月19日更新)
名单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下为名单部分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