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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和非医用物资出口关键问题解答

日期:2020-04-27 09:50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592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医用口罩等11类商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立刻引起广大出口企业关注。

  Q:1.所有出口口罩都是法检的吗?

  A: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 对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只有上述HS编码项下医用、医用、医用商品才实施出口法检,非医用不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Q:2.医用口罩出口属法检商品,报关前是否需要申请电子底账?

  A:与其它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此次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11类医疗物资,在出口前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正常向海关报关,报关时不需提供电子底账号。当然,也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在产地报检。

  Q:3.医用口罩出口时,报关需提交哪些随附单据?

  A: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7年第104号),医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报关时需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Q:4.非医用口罩是否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A:非医用口罩不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报关时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出口企业应如实申报。

  Q:5.出口的口罩是医用口罩,但不是给医疗机构使用,而是供企业员工或消费者使用的,是否可以申报为“非医用”?

  A:不可以。确定是否为医用口罩时,是依据商品本身的属性,而不是最终的用途。请出口企业重点关注,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要求而申报错误。

  Q:6.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医用物资有什么要求?

  A: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目前对出口至下面4个国家的口罩,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符合装运前检验范围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检商品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监装,并由海关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装运前检验范围

  塞拉利昂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伊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也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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