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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中的那些事_北京进口代理

日期:2019-08-28 09:22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686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关于付款,针对常见的电汇、信用证等付款方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电汇付款,无论是预付款还是收到货后的付款,始终存在着风险,或者是买方的收货风险,或者是卖方的回款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只能通过保函,即预付款银行保函,或者货到之后的银行质量保函,但是实际操作中出于成本考虑,供应商往往会拒绝开具这种保函。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已经多次碰到,客户在没有预付款保函的前提下电汇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同时因为卖方通常会在合同中规定在付清全款之前货权归卖方所有,最终因为供应商破产而无法交付设备,即使设备已经完工,买方在法律层面也不具备设备的所有权,那么作为进口代理方,我们自然有义务去提醒买方无保函的情况下电汇支付的风险,同时一定要在代理协议中做好免责。

  当然,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获得各方支持的付款方式,毫无疑问就是信用证,但是针对信用证,作为进口代理代开信用证,同时作为信用证承兑的第一支付方,理论上哪怕收了客户99%的保证金,都存在着1%的收款风险,考虑到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进口代理企业通常收取开证金额一定比例款项作为保证金,这是在充分权衡了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设备变现能力之后的折中结果,但是针对资信不良的客户,或变现能力较差的专业设备,以及考虑到市场现状等诸多因素,必须时刻注意适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来抗衡风险。

  另一方面,在信用证开证申请草拟时,必须尽可能规避敞口条款,如“发生……情况,受益人可无条件凭发票、声明等文件交单议付”等条款,如果实在不能规避,则必须在与买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提前收齐相关款项,避免造成买方不同意支付,而按照信用证又无法拒付,导致开证人被动承兑的局面。同时,如信用证议付单据中有涉及到需要进口代理方签署的文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银行没有审核签章真实性的义务,如果存在着受益人或者买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的冒签,那么进口代理方作为开证人都必须进行支付,为此,为了更好地自我保护,提前在银行采取预留印鉴的方式,才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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