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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其实是很难做的,北京进口代理商优鼎嘉分享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时限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我们是免税还是征税?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方已申请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受托方没有按时限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实行出口免税,但须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超过免税申报期,即超过出口之日的次年5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委托方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其实总结起来,委托出口是免税还是征税,与正常企业出口是完全一致的。
要想准确把握代理出口的,还要注意二个时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11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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