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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申报小知识

日期:2023-02-24 14:10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343个文字,大小约为2KB,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一、如何定义濒危动植物

  濒危动植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就及其他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种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统称为濒危动植物。

  二、如何确定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

  具体可查询CITES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相关名录。

  CITES的全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是缔约国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至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而签订的多边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CITES公约中有3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物种。

  三、进口所需手续

  列入CITES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商品性贸易的,只有附录II、附录III的物种才可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下贸易。

  列入CITES附录II、附录III的物种需要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农业农村局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需要提交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名称、种类、重量和用途,活体濒危野生动植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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