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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出口代理,重要填报内容解答

日期:2021-06-11 11:53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272个文字,大小约为2KB,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随着国产新冠疫苗的研发上市以及列入WHO紧急使用清单以来,新冠疫苗出口需求量逐步增加。优鼎嘉作为国际进出口贸易代理公司,今天针对新冠疫苗出口代理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在出口代理中,货物税号归类尤为重要,以现在急需的新冠疫苗为例,中国常见的新冠疫苗分为:灭活疫苗、重组亚单位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等。在新冠疫苗税号归类中分为两种,一是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可直接用于人体注射的归入300220011税号下;二是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疫苗原液归入300200019税号下。

  据海关总署最新消息,在疫苗出口代理申报环节,疫苗出口申报时需满足两项明确要求:当商品编码为“3002200011”或“3002200019”需填写生产批次(必填项)和需在备注栏填写卫生检疫审批单号(例如:"京准202102895")

  因为新冠疫苗属于特殊物品,是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对象,监管证件号QAB,所以在出口前需要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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