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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调整后将出口化肥列入法检目录

日期:2021-11-12 10:13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520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还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实施出口化学品检验及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

  被纳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化肥商品目录及其申报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的规定,化肥纳入法检目录后申报要求如下:

  如果出口化肥属于危险品,怎么办?

  危险品是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统称,对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化肥,需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办理出口,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出口件装化肥,应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化肥法定检验内容有哪些?

  海关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化肥检验不合格,将被如何处置?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化肥,按照相关规定不准出口。

  企业在出口化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企业在出口化肥时应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化肥有哪些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企业的产品是否能满足出口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对于出口国家或地区没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需满足我国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海关什么时候对出口化肥实施检验监管?

  海关对出口化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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