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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代理对于外贸公司的影响

日期:2019-09-26 17:07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596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贸易频繁的进行,不仅是企业要熟悉进出口代理,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也是要注意常见的法律法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进出口代理对于外贸公司的影响。

 
 
 
1.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
实际操作中,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2. 目前不少代理业务属“结汇”性质,外贸公司基本是“代而不理”,其任务仅是提供单证、收汇结汇,所收取的费用较微薄。严格地讲,这不是一种代理而是出借经营资格。在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应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顺利地履行合同。
 
如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应谨慎审查信用证,如发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合理,应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应将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决定是否接受。虽然这样做增加了外贸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约可行性,反过来也保障了外贸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可使委托人认识到外贸公司的作用决不仅仅是结汇的工具,有助于外贸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业务。
 
3. 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4. 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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