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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口付汇注意了!

日期:2019-12-02 15:29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622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19]84号)显示,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办理进口付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其改正、警告、并罚款153.4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及相关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及相关配套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等。深圳伟仕宏业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为伟仕佳杰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亿人民币,持股比例100.00%。

  此外,伟仕佳杰集团于1991年成立,母公司伟仕佳杰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伟仕佳杰”,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0856.HK)于2002年在香港主板上市。伟仕佳杰服务网络密布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菲律宾、缅甸、老挝、柬埔寨9个国家,透过4.8万家渠道伙伴,服务18亿人群。伟仕佳杰是苹果、惠普、戴尔、华为、微软、联想、英特尔、甲骨文等300多家主流厂商的合作伙伴。销售的产品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可视化、基础建设、网络安全、方案交付、移动终端、游戏娱乐、物联网、流动设备、虚拟/增强现实共计12大品类。长期为政府、金融、通信、交通、制造、能源、教育、医疗等行业客户,提供云到端的全方位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和建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伟仕佳杰子公司违法遭罚153万 违规办理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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