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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制度是什么_北京进出口报关

日期:2019-08-30 11:32 作者:张静 来源:优鼎嘉    本文有483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国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形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停止“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坏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形式。

  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施行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施行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概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方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概中止运用。

  海关请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视法定检验商品能否曾经承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获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施行检验的进出口商种类类表》规则,凡列入《品种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

  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对国度规则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度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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