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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院
安富大厦511室
代理出口货品退(免)税的核算,依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品的托付方停止。
1、托付方是出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则:若托付方是出产企业(不论出产企业能否具有进出口运营权),其托付代理出口货品比照出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品,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撤离”或“免、抵、退”办法核算退(免)税款。若托付方归于小范围征税人,其托付代理出口的货品,一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托付方是有出口运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则:依据现行政策规则,托付方是有出口运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品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核算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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