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海关新政!对 20 个非洲国家零关税进口原产地办法限时实施
发布日期:2026-04-29 10:12:40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54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实施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适用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及、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佛得角、刚果共和国、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亚、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利亚、塞舌尔、突尼斯。
原产资格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进口货物,具备零关税项下原产资格。
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一非洲建交国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在一非洲建交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属于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或不属于零关税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40%。
特殊规定:中国的原产材料在非洲建交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视为该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一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在另一与我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非洲建交国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视为另一非洲建交国的原产材料。
通关要求:为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启用 “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优惠贸易协定享惠” 栏目的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栏填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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